民事主體的名譽權與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都受法律保護。新聞單位對行業內的公司等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數日前,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動力公司)認為天極網記者高治剛(署名“高守”)采編的一篇題為《中企網將被高價轉賣 管理層與董事會發生對峙》(以下簡稱《中企網》)的新聞報道對自己名譽權構成侵害將其告上法庭。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中企動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后認為,《中企網》一文是高治剛根據相關報道和消息所寫,基本事實屬實,并不構成對中企動力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其一,該文章主要敘述的是中企網公司與中企網之間的糾紛,對于中企動力公司,文章中并未涉及。雖然中企動力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張冀光系中企動力公司原總經理,而非中企網公司的總經理,但上述筆誤并不是該文作者杜撰。根據本案中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高治剛根據中企網首頁公布的于品海系中企網公司董事長、張冀光為總經理的內容,在文章中對張冀光的職務作出上述認定并無主觀過錯。
其二,法人所享有的名譽權是相對獨立的。雖然中企動力公司和中企網公司有一定的投資、控股關系,但并不意味著這兩個獨立法人的名譽權有任何的關聯。現中企動力公司應提供證據證明《中企網》一文中的相關內容對其名譽權構成了侵害,而不是證明該文對中企網公司構成了侵害。
其三,侵權之訴應具備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了后果,侵權行為與侵權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侵權人存在過錯。而中企動力公司對本案四個被告提出的名譽權侵權之訴,根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據,并不具備上述幾個條件。
根據上述認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高治剛所寫的《中企網》一文并未侵害中企動力公司的名譽權。故對于中企動力公司要求重慶空間公司、天極公司、天極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高治剛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法院駁回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