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國最大的音樂著作權侵權索賠案在市一中院開審。由于TCL的12款手機鈴聲侵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TCL移 動通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1284.48萬元,同時作為被告的還有TCL手機經銷商———北京迪信通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原告
多首音樂被TCL侵權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稱,去年9月,他們在迪信通購買了TCL在2002年生產的全部12款手機各一部,發現對方將包括王洛賓的《青春舞曲》、李海鷹的《七子之歌》以及《康定情歌》等23首大家熟悉的音樂作品作為內置音樂,其中涉及到20位曲作者。經比照,平均每款手機涉嫌侵權8.92首音樂。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被告在復制傳播上述23首曲目之前未獲得授權,且拒不支付任何費用,嚴重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將所有侵權鈴聲曲目刪除,并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公開道歉,同時索賠1284.48萬元。
-被告
賠償應在50萬以內
TCL的代理人則指出,起訴的事實不清楚,不能僅僅通過12部手機就推斷所有的產品都侵權。他們還認為賠償數額上并沒有得到國家版權局專門的批準。另外,他們還表示手機的音樂和光盤等使用方式相比在實質上應有區別,TCL方面認為此案賠償數額只應在50萬元以下。
在開庭之初,另一被告迪信通表示其根本不構成侵權,作為經銷商是沒有這些義務的。他們在經銷手機時不可能先收聽里面的音樂,此案事實上和其無關。
-焦點
“0.12元標準”是否適用
昨天,音樂著作權協會不僅出示了20位作曲家和他們簽署的管理合同,還把他們和摩托羅拉公司、中電通訊簽訂的音樂著作權使用協議作為佐證,以證明國內、國外等多家企業是以最低每首鈴聲0.12元的標準付費使用的,其中中電通訊的標準是每首0.5元。
對于1284.48萬元的索賠金額,音樂著作權協會代理律師劉平當庭進行了計算,他說,TCL手機2001年銷量120萬部,去年更達600萬部。整個按600萬部計算,每部手機8.92首的鈴聲音樂侵權,再依照2倍懲罰性的賠償計算,就是1284.48萬元。
對此計算方法TCL給予堅決否定,他們稱國家版權局根本沒有明確過手機鈴聲收費標準是每首0.12元,而且上述兩份協議沒有代表性,0.5元的收費行為是不恰當的。他們還出示了中國通信工業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材料認為整個手機行業都覺得0.12元的標準過高,而且證明目前手機行業每部利潤只在2到3元之間。
音樂著作權協會表示他們對此不予認同,指出索賠是由于當時手機利潤最大時侵權引起的,誰都明白前兩年賣一部手機能掙一個VCD。就是現在手機利潤也在20%到30%,2到3元的說法是虛假的。
由于分歧較大,法庭在最后陳述后征詢了雙方的意見,雙方表示同意調解,但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調解方案。
幾乎所有國產手機廠商都列席旁聽。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TCL移 動多款手機內置鈴聲侵權一案正式開庭審理,原告方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
該協會稱,TCL移動在市場上銷售的十余款不同型號手機涉嫌侵權的鈴聲音樂達100多首次,平均每款手機涉嫌侵權8.92首,TCL移 動在使用這些音樂作為手機鈴聲前,未與該協會聯系取得使用權,音著協要求向TCL移 動索賠1200萬元。
這是國內最大的一起音樂著作權糾紛案,也是國產手機鈴聲侵權的第一案。
面對“突然冒出”的巨額索賠,TCL移 動覺得委屈,其宣傳負責人陳足華說,TCL移 動并非不付版權費,而是以前付款對象并不清晰,國內手機行業也沒有相關的標準或約定俗成的行規。
“判決結果將成為‘范本’,影響到所有國產手機廠商!币晃慌月牭氖謾C廠商代表說。
陳足華認為,這是國產手機一個行業問題,也是長期以來手機業和相關行業缺乏溝通所致。
“談崩”
紛紛趕來參加庭審的國產手機廠家也面臨訴訟風險。據記者了解,至少十家手機廠商此前已經接到音著協發來的律師函,據稱其中已被正式起訴的還有康佳和聯想兩家。
早在去年11月,國產手機廠商已陸續接到音著協發來的律師函,音著協的侵權指控由個別企業上升到對全行業指控,中國通信工業協會(以下簡稱通信協會)介入,以行業名義出面與音著協協調,試圖以雙方協商的方式解決,達成一個統一的版權收費標準。
然而在今年9月29日,通信協會被告之:音著協拒絕國家版權局與通信協會方面就“手機鈴聲使用費”方面的諸多事宜進行進一步協調與溝通。通信協會人士分析,此舉意味著由通信協會出面與音著協進行的長達12月談判最終無功而返,收到音著協侵權律師函的部分手機廠商將面臨與音著協對簿公堂的可能。
10月15日,通信協會在一會員協調會上通知各手機廠商:“由于音著協單方面拒絕進一步協調,由此中國通信協會及與會單位將與‘音著協’方面進入法律訴訟階段!
據知情人士透露,雙方之所以“談崩”的關鍵在于版權費用標準問題,音著協認為,根據國家版權局1999年12月9日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以及此前國家版權局批復的相關費用標準,手機廠商應按每首次0.12元的標準向音著協支付版權費,而通信協會認為此價碼太高,建議以每首次0.03元收取。
記者致電音著協,一位樊(音)女士說,音著協已與不少廠商進行了個別談判,“在侵權方推卸責任和賠償時,我們必須采取法律手段!彼瑫r指出,“并不是每一家都會進入法律訴訟,我們希望通過司法介入后起到一個規范市場的作用!
信產部介入
有手機廠商透露,10月15日,中國通信工業協會一樓會議室,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管理司、通信協會召集普天首信集團公司、青島海信、TCL移 動、南方高科、康佳集團、東方通信、中興通訊等十余國產手機廠商,就國產手機音樂鈴聲版權一事召開協調會議。
這是國產手機廠商就此事的第二次集體碰面。但是這次的會場氣氛要遠比上回凝重,終于走上法庭使音著協與國產手機的整體對壘升級。知情人透露,該會議傳遞的第一個重要信息為:由于音著協已拒絕通信協會進一步協調,將與各手機廠商個別談判,此種情況下,各手機廠商務必統一口徑和步調與音著協進行交涉。
記者致電通信協會,一人士說,通信協會希望在保護知識產權與保護新興民族產業雙重前提下,與音著協達成一致意見,達成一個行業標準。目前音著協所提出的每首次0.12元的收費標準是“套用了一個音像制品的標準,這對手機行來是不公平的,手機鈴聲只是提示音,與作為欣賞音樂的功能有所區別!
他認為,每首次0.12元的收費標準過高,假設國產手機今年銷售3000萬臺的話,假設每部手機10條音樂的最保守估算,國產手機每年支付的音樂版權費最保守也在3600萬,如按TCL一案索賠標準,音著協提出按照收費標準的2倍計算賠償額,假設目前國家手機廠商都成為“被告”,賠款金額將高達7200萬。而目前國產手機廠商每年的銷售凈利潤也不過區區一兩千萬(排行國產手機第三名的康佳上半年利潤不足2000萬)。通信協會就此認為,支付的費用負擔太高,客觀上不利于新興民族產業的發展。該人士還透露信產部就此事的態度明確:希望在尊重版權的同時也要兼顧行業的利益。
與會人士透露,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在此次協調會中指示,從手機行業長遠健康發展考慮,希望盡快建立行業內部的手機鈴聲庫。
據音著協樊女士介紹,該協會組織管理受著作權保護的歌曲目前約有1400萬首,包括中國會員及與海外協會、海外音樂出版商協議的受理范歌曲,涉及內容相當廣泛,因而國產手機廠商發生侵權的概率很高。據她介紹,目前已有CECT、科健、摩托羅拉、海爾、索尼等約10家國內外手機廠商與音著協達簽訂了使用合約,但問題的復雜之處在于侵權的廠家源源不斷,“尷尬之處在于,我們發現原來已簽約的廠商在協議以外的機型上又發現了侵權的行為。”
樊女士說,僅去年一年,從以上10家簽約的手機廠商收取的費用就有幾百萬。
收費標準懸念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一位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手機使用已有音樂作品作為手機提示鈴聲,屬于復制行為,理應支付版權費用。而作為音樂著作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也有權代為行使有關權利。關于音著協以每條0.12元作為收費標準是否合理,該人士指出,該標準是1992年成立的音著協,在當時中國各種行業協會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在收取報酬過程中自行建立的一套標準,該標準已報國家版權局,該人士指出:“音著協曾經向國家版權局報告過音樂作品的復制與表演的付費標準,國家版權局曾就此批復:同意該標準作為與使用者談判的依據,但不是政府制定的強制性標準!
收費標準成為國產手機廠商群體被告的癥結所在。
據悉,通信協會正在著手團結各手機廠商就手機鈴聲版權費用建立行業標準,必須在各手機廠商自愿參加、自籌資金、共同管理、共享資源的前提下建立“國產手機鈴聲庫”。但通信協會人士告訴記者,該計劃目前還未到具體實施階段,前提是在無法使用音著協音樂庫前提下,建立自己的“鈴聲庫”,如有版權問題可一次性向相關組織買斷。但他承認:“工作量非常大,逼到沒有辦法了才會用。”
“這種方式涉及費用是很高的,”音著協樊女士也指出,“另外,不同的著作權人對不同型號不同款式的手機會有不同的要求,要達成統一意見不容易!彼J為,通信協會建立鈴聲庫的辦法不太現實。
而國有版權局人士也認為,建立行業標準是一種民事權利,前提是必需雙方協商共同建立,僅憑通信協會及國產手機廠商單方面意見難以達成。
而對于眾多的手機廠商來說,他們目前更關心的是此案的判決結果,國產手機廠商的命運在小小的鈴聲面前休戚與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