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判定瓜子二手車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的“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宣傳語缺乏事實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工商局責令瓜子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250萬元。
對此,瓜子二手車方面回應稱,瓜子二手車沒有以與事實不符的廣告方式博取眼球的利益驅動,也沒有以此方式侵害消費者權益或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對該決定的定性存有異議,已根據法律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相信最終會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服務提供者通過廣告介紹其提供服務的銷售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對消費者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律師告訴媒體,根據經典的廣告理論,廣告起作用的邏輯源于四個方面——告知、提醒、說服、強化。對于非消費者,廣告的作用在于培養知名度,即廣告作用中的“告知和提醒”。對于輕度消費者,廣告的作用在于培育美譽度,即廣告作用中的“說服”。也就是說,當消費者有購物需求的時候,該廣告商家在其選擇范圍之內。對于重度消費者,廣告的作用在于培養忠誠度,即廣告作用中的“強化”。廣告對于購買行為很難有實質性的影響。瓜子的廣告對于輕度消費者來說,有可能因為廣告而被說服選擇去瓜子二手車平臺看車,但作為撮合交易平臺,買賣雙方最終交易決策主要取決于產品、價格、服務等多方面因素,廣告對最終購車決策所產生的影響則少之又少。
高興發律師認為,“瓜子二手車”在廣告中使用的“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宣傳語,該宣傳語指其提供服務的銷售狀況遠遠領先于其他競爭對手。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調取的數據,相同期間內,“瓜子二手車”的兩家競爭對手的銷售狀況均超過“瓜子二手車”的成交數量。因此,如“瓜子二手車”在行政復議中如能補充或提供新的證據證明其成交量超過其他競爭對手,則前述廣告宣傳語則具備事實依據,行政復議或可能成功。
此外,對于1250萬元的“天價”罰款,是否處罰過重?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表示,瓜子二手車被判天價罰究竟冤不冤,最終得從查處的事實來看,其行為是否違反了判罰依據——《廣告法》第四條與第二十八條第二看第(二)項的規定。其實判斷的邏輯并不復雜,只要判斷“遙遙領先”的宣傳語是否會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主是否能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其中針對銷售狀況的信息是否會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即可。
首先,“遙遙領先”是否虛假或者會引人誤解,就還要看二手車行業內各重點企業的相關數據。瓜子二手車出示的多家第三方數據機構統計顯示,瓜子二手車在品牌力、用戶訪問量、行業獨占率、車源量、資本規模上均絕對領先于行業第二名。
其次,在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方面,瓜子二手車多次重申稱,“成交量遙遙領先”廣告用語是瓜子基于事實的客觀表述,所有數據均公開可查詢,且來源均有明確出處,瓜子二手車的成交量也完全依據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結果。
最后,信息是否會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方面,二手車因其自身的產品獨特性,交易的服務鏈條較長,促成成交的關鍵更在于產品體驗本身與服務的承接能力,在最終決策上,廣告并非主要影響因素。
我們將會持續關注此次事件后續的行政復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