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陷入困境的P2P網絡借貸行業,早就失去了往日的榮光,央視不再為P2P平臺做廣告了,而是充當了輿論監督的角色。前兩日《焦點訪談》又做了一期關于P2P網絡借貸和互聯網理財的專門節目,點名了幾家平臺。其中主打熟人借貸的“借貸寶”榜上有名,恰好筆者最近對這家平臺有所了解,因此試著做一個評論。
根據借貸寶的介紹,其主打“熟人借貸”,特別是熟人間單向匿名借貸(即借款人實名、出借人匿名)。如果你注冊借貸寶,它會提醒你,你的通訊錄里有什么好友,也注冊了該平臺,是否在借錢。借貸寶宣稱利用熟人之間的天然關系,可以極大程度地減少甚至消除信息不對稱,而且還可以利用熟人圈的聲譽機制和信息收集便利,實現對惡意欠債者的天然約束與高效催收。
如果是熟悉P2P網絡借貸市場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借貸寶這種模式的獨特性。借貸寶與現有的中國P2P主流模式完全不同,現在中國P2P平臺,基本上都是平臺出面審核借款人的信息和借款項目的信息,然后發布在網上,供出借人選擇。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完全陌生的,實際上出借人的出借,往往并不是基于對借款人的信任,而是對P2P平臺的信任,認為其一定會以某種方式為自己兜底。一些P2P平臺也采取自動化投標的模式,投資一萬塊錢,可能會分散到一萬個甚至更多項目上,出借人對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敏感性更低了。而借貸寶完全不干預具體借款項目,任由借貸雙方匹配、交易。
雖然借貸寶這種模式,在業內并不是主流,但實際上其恰恰反而更加符合監管層對P2P網絡借貸的屬性認定。無論是2015年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還是2016年8月份銀監會等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均將P2P網絡借貸界定為“民間借貸”。銀監會用來規范P2P網絡借貸的上位法,也是民間借貸需要遵守的合同法、民法等,而不是相關金融業法規。
當然,說借貸寶最符合官方認定的民間借貸屬性,并不是否認其不存在問題,相反,傳統民間借貸存在的好處和問題,在借貸寶這里,都會繼續存在,甚至會被放大。
應對不時之需,我相信很多人都偶有從親友處借錢(或被借錢)的經歷。如果僅限于親友或認識的人之間,即熟人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也是一個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有價值的補充,因為其可以利用金融機構忽視的隱藏在熟人社會之間信用信息,這就是民間借貸行至上千年的道理。然而,由于人性趨利,在民間借貸中,有時候出借人會將錢借給完全不熟悉、高風險的人。甚至一些人還會充當“中介”,先吸收他人的錢,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去,賺取中間利差。因此民間借貸一出問題,往往就是整個鏈條都出問題,整個地區都陷入資金鏈斷裂。
而借貸寶也是這樣,其主打熟人借貸,如果真的僅限于借款給熟人,風險其實會很小,也不會有什么系統性的風險。然而,如果僅限于熟人之間的借貸,那么市場就太有限了,很難支撐市場化運作。所以在借貸寶上,你如果想找到更多的投資機會,就完全可以通過他們的系統,認識很多朋友的朋友,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如果你出借給這些朋友的朋友,風險自然就會幾何級增加。而且,你也可以先以低利息在借貸寶上借錢,然后再高價轉讓出去,賺取利差,即便取消“賺利差”模塊,也并不影響此操作,只是效率更低一些。這些都比傳統的線下民間借貸,便捷多了。因此說借貸寶最符合民間借貸的屬性定義,但同時也將民間借貸的優點和缺點都放大了。這種熟人間的單向匿名借貸,減少了熟人間借貸談利息的尷尬,同時也給人們不自律、貪圖利益的本性添加了技術的翅膀。說實在的,看到朋友的朋友,在平臺上發布一個高利率的借款項目,我要很困難才能抑制借錢給他賺點高利息的貪念。
比如之前的“裸條”事件,并不是借貸寶本身有此條款,而是一些職業借貸人利用借貸寶平臺,衍生的“新業務”。我不是法律人士,不知道對于這種借貸雙方發生的糾紛、違約等問題,借貸寶平臺究竟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在借貸寶上,每次出借資金時,借貸寶都會特別彈出對話框,提醒你借款給熟人風險低,借款給陌生人風險高,要堅持“不熟不借”(當然借貸寶平臺確實也在給你推薦你可能認識的人),但如果你堅持出借,也沒有辦法來阻止。所以最終導致這個更符合官方“民間借貸”屬性定義的P2P平臺,屢陷爭議。如果說借貸寶讓借貸雙方直接匹配、交易,自擔風險陷入了“悖論”,那它就是整個P2P監管辦法的悖論:監管辦法只允許你做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但你如果真的甩手不管,又會有一百個理由來打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