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最高法院最近下達判決,確認交易游戲貨幣取得資金的行為屬于營業的一種,因此必須要繳稅。
在不久之前,韓國的一位尹先生將韓國南大區稅務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取消附加價值稅與綜合所得稅稅負”的訴訟,韓國最高法院第二部認定南大區稅務所的課稅行為恰當,尹先生應該繳納稅款,4月15日判其敗訴。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游戲貨幣在稅法上屬于“商品”,仲介交易游戲貨幣的行為應為“供給”行為,進行了此行為的尹先生自然就屬于“商業個體”。
尹先生從 2004 年開始,透過游戲道具現金交易中介網站購入“天幣”,再以較高的價格轉賣出去來賺錢。僅2004年上半年,它就以此種方法賺取六億韓元(約合人民幣 332 萬元)。
南大區稅務所得知此情形后,于2009年向尹先生征收附加價值稅與綜合所得稅,合計 1 億 1800 萬韓元(約合人民幣88萬元)。尹先生雖未登記公司,但南大區稅務所運用其職權,將尹先生的住址登記為營業場所,營業種類分類為電子交易商,再向其課稅。
尹先生在2010 年主張:“游戲貨幣是只能在線上游戲里使用的資訊紀錄,并沒有財產上的價值,因此不能成為課稅對象。”并以南大區稅務告上了法庭,但是一審、二審,及至三審(最高法院)都判尹先生敗訴,須補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