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電子商務十年發展
中國B2B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與互聯網的發展緊密結合,十年前的中國互聯網普及率不足5%,網民數量為590萬,網站數量僅有37.2萬個,網頁數量為1.6億,而B2B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整個B2B平臺發展環境比較艱難,提供的信息也是十分有限。艾瑞分析認為,在當時的經濟、技術條件下,企業對互聯網的認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先涉入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多是為了增加一個產品展示的渠道;對于海外采購商而言,入世后的中國尚處于人口紅利的鼎峰階段,中國制造的產品具有天然的價格優勢,但是獲取制造商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因此采購商對電子商務的需求也是以尋找產品信息為主,交易流程多是通過線下來完成。
十年后的今天,中國網民規模達到5.13億,網站及網頁數量飛速發展,互聯網信息技術環境日漸成熟,線上線下業務呈現同步發展的態勢;B2B電子商務平臺伴隨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經過發展初期經驗的積累,開始呈現多樣化發展的趨勢。艾瑞分析認為,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尤其是外貿業務之間的市場競爭更加激烈,供應商在B2B平臺上不能再單一的以產品展示為主,要不斷的迎合海外買家的需求,求新求變,力圖在競爭中取勝。而海外買家如今通過互聯網可以搜索到海量的供應商信息資源,卻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對諸多信息進行鑒別。因此B2B平臺買家的需求已發生改變,以單純的尋找產品信息變為需要一個真實、充分、可信、較為全面的賣家信息,更便于判定交易的可行性。
艾瑞咨詢認為,B2B電子商務發展的十年時間里,中國的互聯網信息技術、外貿市場環境發生翻天覆地變化,B2B平臺上買賣雙方的關系也發生巨變,供應商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要以品質在紅海競爭中勝出,要時刻站在買家的立場,發揮企業的優勢,滿足買家需求。對于海外買家而言,B2B平臺上供應商單純產品信息的展示僅作為買家評估的一個指標,據最新調查顯示,近九成的買家更關注供應商的信用情況、生產及服務能力,他們希望以更快的速度、更便捷的方式尋找到最合適的賣家。
信任是B2B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石
縱觀B2B整體,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來臨,全球商務貿易進入迅猛發展時期,隨之暴露的問題也日漸凸顯,貨不對板、交易欺詐、騙一把就跑、物流掉包等等,一系列失信行為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也為整個電子商務市場參與者敲響了警鐘。
就B2B外貿而言,供應商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將影響到海外買家的購買決策。目前,海外買家對國內賣家所提供的產品以及賣家本身的信息無法確定其真實度,賣家是否對此產品做過交易,交易規模多大,賣家本身是否具備生產要求等。這些信息在傳統B2B及搜索引擎上是無法獲知的,買家只能從企業經營許可證上了解基礎信息,而這些基礎性信息對于買家做出判斷的作用十分有限。
艾瑞咨詢認為,信任關系是貫穿整個電子商務貿易活動的,由于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都是在線完成,對于彼此的信任一般都是通過感受和體驗等比較初級的手段,買家無法準確知道賣家的信用狀況,只能憑借自己的經驗和判斷作出決定,一旦涉及到大量交易額時,買家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通過各種途徑對賣家信息進行核實,確保交易的順利完成;賣家也同樣無法完全了解到買家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能遵循對方的需要和要求。因此,網上交易主體之間的信任關系將會推動電子商務朝向更有利的方向發展。



信任機制的形成需要參與者的共同努力
艾瑞分析認為,B2B電子商務平臺信任機制的形成需要內外部參與者的共同合作。內部參與者主要是指商業貿易活動的買賣雙方,其中買家在注冊時應使用真實姓名,并提供真實有效的采購信息,進而獲得供應商的報價和聯系;而供應商在注冊時應將企業信息如實提供給B2B平臺提供商進行審核,發布具體產品信息,內容要盡量詳細,附上產品圖片,并力爭充分展示公司所具有的競爭力,以增強對買家的吸引力。
外部參與者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及B2B平臺提供商。就政府而言,政府和監管部門應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通過法律方式對電子商務加以引導和規制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國政府在2004年通過了《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確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為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商務部在2008年起草了《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和《網絡購物服務規范》;2010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仍不能調整電子商務飛速發展所帶來的種種法律問題。此外,借鑒美國和歐盟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能夠幫助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展。美國政府近十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個人隱私保護法》、以計算機安全為主的《網上電子安全法案》、以商務實踐為主的《統一電子交易法》和《國際國內電子簽名法》等,這些法律和文件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關聯,從而在整體上構成電子商務的法律基礎和框架;歐盟自成立以來,制定推出了關于構建新型科技信息社會的一整套政策,如為保障信息服務在各成員國間的自由流通頒布的《關于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為保障網絡隱私而制定的《關于隱私和個人資料的跨國流動的保護指令》等,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無障礙的法制環境。就B2B平臺提供商而言,平臺提供商應該嚴格審核申請注冊的會員,力爭為會員提供真實、可靠、專業的平臺信息,提升整個供應鏈的透明度,為全球買家和供應商的業務合作提升效率,增強信心。
B2B平臺提供商在信任機制建立過程中起到應有作用
從買家角度,艾瑞咨詢了解到,阿里巴巴在2011年底推出了海外買家認證計劃。艾瑞咨詢認為,通過對買家進行認證,可以提升買家的門檻和透明度,幫助供應商更好的了解買家的真實信息,提高買家和賣家的匹配度。
從供應商角度,實體店的優勢是可以讓客戶看到產品的質量以及公司的實力,對于線上企業而言,不可能讓買家千里迢迢實地看貨、考察,那么,買家通常是如何評估供應商的?目前海外買家通過B2B平臺尚無法查詢到供應商的”過往交易記錄”及”買家的評價指數”等指標,給買家的購買決策帶來極大障礙。艾瑞研究發現,供應商是否進行過正規認證成為影響買家購買行為的重要評價指標之一。通過認證后的供應商,可以將企業所有信息展現在買家面前,更容易獲得海外買家的認可。
艾瑞咨詢認為,B2B平臺運營商采取認證方式,會增加海外買家對企業的信任度,使企業在同類競爭中率先獲得優勢機遇。據了解,2011年,阿里巴巴投入過億元,要求所有會員必須通過實地認證,并由客戶經理深入到供應商企業中,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實地考核,確保信息的真實有效,截至年底已有數萬名會員通過認證。未來阿里巴巴將會繼續致力于對會員信息真實性認證的工作,為買家創造良好的平臺。
艾瑞咨詢認為,現今,中國B2B的發展要遠遠落后于B2C的發展,B2C市場為B2B電子商務指明了方向,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賣家必須要獲得買家的認可、信任,這是一個不變的真理。2012年是B2B電子商務新十年的開始,隨著B2B整體物流、支付體系等的不斷完善,B2B將迎來一個黃金發展時期,平臺提供商更需要營造一個信任可靠的市場交易環境,使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更加透明。而誰能夠在新一輪的競爭中抓住機會,率先發力,我們將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