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華商網丟了通用網址又忘了注冊.COM.CN
[華商網是什么網站]
在“華商網--關于我們”(位置:huash.com > huash簡介) 這樣介紹:
huash是一家以在線媒體為基礎專注于無線數據傳輸的互聯網服務商。是陜西華商數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依托《華商報》及其關聯報業,于2003年2月18日正式成立開通,并于2004年5月分立為網絡信息傳播分公司單獨經營的新媒體。
huash由新聞、內容、無線三大產品線構成,其目標是成為一家以媒體為基礎,以網絡為手段的領先無線應用服務商。
據國際權威數據監測機構ALEXA每日統計數據監測,截至2004年8月10日,huash全球訪問量排名為第904位。在“2003年全國廣告收入排名前15的報紙媒體相關聯網站”中,huash穩居三甲。huash目前已擁有注冊用戶超過15萬人,獨立IP地址日訪問超過30萬個,日點擊量1500多萬。
據了解,www.huash.com 作為《華商報》(電子版)“華商網”域名,是陜西省委網絡新聞宣傳陣地,在陜西省特別是西安市網絡媒體中的影響力還是相當大。
[華商網丟了通用網址案]
下面是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2004)中國貿仲通裁字第0006號” 《裁決書》 (案件編號:CNK0400008)關于通用網址“huash” 爭議案的判決結果摘要:
投訴人:陜西華商數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陜西華商數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網絡信息傳播分公司。地址:陜西省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鳳城二路41號。
被投訴人:西安葉子網絡有限公司。地址:陜西省西安市環城西路238號鑫盛大廈A座804室。
爭議通用網址:huash, 注冊機構:廈門華商盛世網絡有限公司。
(一)、案件程序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4年9月10日收到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9月10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傳送投訴書接收確認通知,確認收到投訴人的投訴書,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根據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規定對投訴書予以形式審查。
2004年9月30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雙方當事人及上述擬定專家傳送專家指定通知,確定指定王承杰先生為本案專家,成立專家組,審理本案,并于同日將案件移交專家組。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專家組應于成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即2004年10月25日(含25日)前作出裁決。由于本案當事人補充材料較多,并且提交時間接近裁決期限,專家組需要時間對本案進行審理裁決,因此,經專家組要求,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決定將裁決期限延長至2004年11月1日(含1日)。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訴人于2004年3月11日通過廈門華商盛世網絡有限公司注冊通用網址“huash”。投訴人認為:該通用網址與投訴人享有的相關民事權益的名稱和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訴人對通用網址“huash”不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對通用網址“huash”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據此,投訴人根據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規定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投訴。
投訴人請求:裁決將爭議通用網址“huash”轉移給投訴人。
(1)、投訴人認為:
A、投訴人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對“huash”的權益。
投訴人陜西華商數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網絡信息傳播分公司,屬于陜西華商數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投訴人全面負責 www.huash.com 的經營運作。www.huash.com 具有ICP資質和新聞發布資質,投訴人經營的 www.huash.com 在公眾中極具影響力,主要傳播包括西安《華商報》、沈陽《華商晨報》、長春《新文化報》、天津《大眾生活報》、重慶《重慶時報》在內的報紙媒體的新聞資源以及提供以此為基礎進行無線數據傳輸經營的領先的互聯網服務,目前日頁面下載量突破1500萬。
(a)、被投訴人注冊的通用網址huash與投訴人注冊的商標雷同。
(b)、投訴人擁有的“huash.com”域名權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權利。
(c)、“huash”是投訴人企業名稱權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d)、投訴人使“huash”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是投訴人的企業標識和無形資產。
B、被投訴人注冊的通用網址“huash”與投訴人享有合法權利的“huash”完全相同。
C、被投訴人對“huash”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a)、被投訴人與“huash”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
(b)、“huash”并非通用詞匯或標記。
(c)、“華師在線”是被投訴人非法經營的網站,被投訴人以“華師在線”作為與“huash”具有聯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被投訴人未獲得國家許可,也未履行備案手續,其經營網站是非法的。而且,根據被投訴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其僅具有網頁設計的經營范圍,其根本不具有經營網站的資格。而且“huash”也與“華師在線”沒有天然的聯系。
D、被投訴人注冊“huash”通用網址具有明顯的惡意。
(a)、被投訴人知道“huash”是投訴人的企業標識,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
(b)、被投訴人注冊通用網址“huash”的目的是轉讓牟利:...被投訴人在注冊通用網址后,9月1日打電話給投訴人,稱可轉讓、出租通用網址,轉讓費用為50000元,租用費用為每年5000元,且沒有任何商談的余地。9月6日下午,為確認轉讓事實,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進行電話溝通,為了保全證據投訴人進行了電話錄音并刻制錄音光盤。在投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中,被投訴人公司實際經營者王琦一開始表述說“huash”通用網址是受客戶委托注冊,而同時客戶也委托他們可進行轉讓,但在隨后的電話中,王琦則說,該通用網址歸被投訴人所有。同一時間,兩種說法自相矛盾。被投訴人在編造謊言,企圖達到自己非法買賣通用網址的目的。根據解決辦法第五條“注冊或受讓通用網址主要目的為了出售、出租或已其他方式轉讓該通用網址,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惡意注冊或使用通用網址的證據”。
被投訴人注冊“huash”通用網址已經嚴重影響到投訴人以通用網址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在被投訴人注冊通用網址之后,投訴人收到合作單位的投訴,紛紛詢問為什么“huash”通用網址被指向一個非華商的網站。而且合作單位提到如果投訴人不能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將要終止與投訴人的合作。投訴人旗下的www.huash.com 是西北地區知名新聞網站,新聞網站享有受國家保護的權利。被投訴人映射新聞網站就是映射國家資源,進而侵害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根據解決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被投訴人注冊通用網址“huash”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其主觀具有明顯的惡意,依解決辦法規定,應將通用網址“huash”轉移給投訴人。
(2)、被投訴人在其提交的答辯及補充答辯中稱:
A、被投訴人對投訴人所享有的權利或利益有異議:
(a)、投訴人注冊的商標系由大寫字母“HU”“箭頭”“SH”以及“COM”等組成的特定意義的圖文標識,而被投訴人持有的通用網址為小寫字母“huash”,兩者之間的存在著重大差異,顯然,投訴人對小寫字母組成的“huash”并不擁有任何合法的權利或利益。
(b)、投訴人持有的國際域名(huash.com)與被投訴人享有權利的通用網址(huash)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域名體系,投訴人經營www.huash.com并不能阻礙被投訴人在國內依法注冊“huash”通用網址。
投訴人注冊國際域名www.huash.com并不能當然享有對“huash”的權利,更不能當然就取得通用網址,這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任何國際域名持有人都可以依據其域名對抗已合法注冊的通用網址,那么現有的許多通用網址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中國互聯網的發展秩序將會紊亂。
(c)、投訴人陜西華商數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網絡信息傳播分公司并非商標持有人,亦非www.huash.com 國際域名的持有人,所以對上述商標和域名并不享有權利或利益,且其作為陜西華商數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不具備參加訴訟或仲裁的主體資格,況且,該分公司成立日期為2004年5月25日,也晚于被投訴人2004年3月11日注冊通用網址“huash”的日期,因此無權對通用網址“huash”的合法注冊和使用提出異議,其請求應予駁回。
B、被投訴人的通用網址與投訴人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稱毫無相同或相似之處。
(a)、投訴人正式取得注冊商標的日期為2004年6月7日,而被投訴人依法注冊持有“huash”通用網址的日期為2004年3月11日,...被投訴人注冊該通用網址時,投訴人尚未取得商標核準,因此,被投訴人注冊“huash”為通用網址時并沒有也不可能侵犯到投訴人尚未取得的商標權。
(b)、投訴人注冊的商標系由“HU”“箭頭”“SH”和“COM”組成的特定意義的圖文商標,而被投訴人持有的通用網址為五個小寫英文字母“huash”,系被投訴人網站名稱“華師在線”中“華師”二字的拼音縮寫,而投訴人的注冊商標根本沒有拼音讀法。...由于被投訴人取得通用網址三個月以后,投訴人方獲得注冊商標核準,至今只有三個月商標使用時間,足以表明其商標尚不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因此,被投訴人的通用網址與投訴人的注冊商標不但毫不相同,也毫無近似性可言。
(c)、投訴人注冊的商標既不是著名商標,更不是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而投訴人商標注冊核準僅僅三個月,尚不能為一般公眾所知曉,因此,被投訴人之通用網址“huash”與投訴人的商標之間也不足以導致公眾混淆。
C、被投訴人對爭議通用網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a)、按照公平原則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被投訴人于2004年3月11日通過廈門華商盛世網絡有限公司注冊并合法持有“huash”通用網址,注冊程序符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的《通用網址注冊辦法》,沒有侵犯任何他人享有的先有權利或利益。
(b)、該通用網址自從注冊之日起即指向有效網絡資源http://www.yezi.cn/huash,即被投訴人網站“華師在線”。
D、被投訴人注冊或使用爭議通用網址毫無惡意。
(a)、被投訴人合法持有的通用網址“huash”自從注冊之日起至今依然指向http://www.yezi.cn/huash,在收到此次爭議通知之前,投訴人已開始并持續正當地使用該通用網址,并在被投訴人提供資訊服務過程中,善意地使用與該通用網址相同的標記,且已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相當的知名度。
(b)、被投訴人持有該通用網址以來,一直用于網站“華師在線”,至今已逾六個月,期間未以任何形式向他人發出轉讓該通用網址的要約或要約邀請。...被投訴人從未向任何人提出轉讓涉案通用網址的要約或要約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后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六十九條中也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本案中投訴人為證明被投訴人注冊通用網址是為了出售的主張,僅僅向貴中心提供了一份復制的視聽資料——錄音光盤。顯然,由于該錄音資料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內容不真實、提供者又系本案一方當事人,況且該錄音資料系投訴人采取欺騙和誘使的非法手段獲得,因此該錄音資料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c)、被投訴人僅僅注冊了本案所爭議通用網址“huash”用于自己的網站,除此之外,并未為自己注冊其他名稱的更多通用網址,不存在注冊通用網址的目的是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網址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的情況。
(d)、被投訴人注冊該通用網址是為了自己網站使用的需要,并未損害投訴人的聲譽,也沒有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
(e)、投訴人投訴書所附的《現場檢查筆錄》及投訴人對王琦表現的證明均與本案無關。并且,投訴人關于被投訴人公司王琦工作能力差、缺乏責任心、工作中經常出現失誤,被其辭退之說純屬人身誹謗,于事實嚴重不符,且因其屬于本案爭議一方當事人,所以其證據沒有法律效力,不應予以認定。投訴人提供的工商部門對被投訴人檢查的現場筆錄中表明王琦是西安葉子網絡實際經營負責人之說是不能成立的,在被投訴人提供的西安葉子網絡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明確西安葉子網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學范,并不是王琦,而王琦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王琦的身份與本案系爭“huash”通用網址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系,因此投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f)、根據我國互聯網絡域名爭議解決機制,被投訴人作為通用網址持有人已經舉證證明由于爭議通用網址“huash”注冊時,投訴人請求保護的商標尚未在中國注冊,也沒有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而且,被投訴人注冊和使用該通用網址沒有任何惡意,因此,被投訴人認為投訴人的投訴已對被投訴人構成“反向域名侵奪”,即投訴人惡意利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意在剝奪正當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解決辦法沒有明確規定類似于《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所規定的“反向域名侵奪”等濫用爭議解決程序的問題,但該種情形很明顯應屬于解決辦法中所規定的“其他惡意的情形”。因此,被投訴人通用網址注冊與使用應被認定為沒有惡意,投訴人因已構成“反向域名侵奪”,故請依法駁回其有關請求。
被投訴人在其后針對投訴人意見提出的反駁中指出:
A、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注冊使用通用網址“huash”侵犯了其持有的國際域名www.huash.com的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a)、通用網址嚴格意義上并不屬于域名,其與國際域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域名”顯然不應包括通用網址在內。
(c)、我國法律及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將可提起的域名爭議的對象僅限于已在中國注冊的商標與域名之間的爭議。...通用網址不僅不屬于CN域名,也不同于中文域名(中文域名是以“.中國”、“.公司”和“.網絡”結尾的純中文域名),因此,投訴人無權以其所持www.huash.com國際域名主張被投訴人注冊和使用huash通用網址侵犯了其權利。
B、“huash”不是投訴人企業名稱權的組成部分,也不是投訴人所謂的無形資產,投訴人提供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C、投訴人未申請通用網址并不屬于“商業秘密”,被投訴人注冊使用“huash”是善意的合法的。
(三)、專家組意見
鑒于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是一種快速的糾紛處理程序,在案件證據的采信和事實的認定上,凡當事人提交并已轉遞對方的證據,在對方當事人不予質疑或否認的情況下,專家組將予以采信。如果對方當事人質疑或否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專家組將在全面衡量所涉證據和當事人的理由的基礎上就此獨立作出認定。
根據本案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專家組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意見如下:
1、根據CNNIC《通用網址注冊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注冊服務機構按照公平原則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受理通用網址的注冊申請,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成通用網址的申請注冊。我國通用網址注冊實行的是公平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2 、投訴人稱其擁有“huash”商標專用權,專家組注意到,投訴人指稱的商標系由大寫字母“HU”、箭頭符號、“SH”、“COM”等組成的特定意義的圖文標識,被投訴人提供的《中國商標在線——商標網上查詢系統》查詢表明,該商標的英文為“hushcom”。專家組認為,前述圖文標識組成的投訴人的商標或商標英文均與被投訴人注冊的通用網址“huash”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并不相同或近似。而且,專家組注意到該商標核準注冊日期為2004年6月7日,晚于被投訴人注冊本案爭議通用網址“huash”的日期2004年3月11日。
投訴人稱“ www.huash.com ”域名為其所有,但投訴人未能提交充分的依據或證據證明該域名應為中國法律所保護。專家組認為,“huash”字符組合并無特定含義,作為拼音的不完全拼寫,可以得出多種理解,如“華商”、“華山”、“化石”、“花生”等等。專家組注意到,“huash”并不是投訴人的企業名稱或其組成部分,沒有證據證明投訴人對“huash”享有特定及專有的權利或利益,投訴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經營的“ www.huash.com ”域名或以“huash”作為其商業性標識來使用,所獲得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已產生了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而且,專家組注意到,“huash”通用網址指向有效網絡資源http://www.yezi.cn/huash ,即被投訴人網站“華師在線”,被投訴人稱,該“華師在線”系被投訴人運行并維護多年的網站,其最初注冊的網址為網易的免費二級域名http://huash.126.com (至今仍在使用),后隨著網站發展的需要,為保持網站名稱的一致性,在注冊通用網址時,仍然繼續沿用了二級域名中的“huash”(“華師”的拼音縮寫),被投訴人并提供“華師在線”1999年7月19日標題新聞頁面截圖予以證明(而投訴人提交的證據表明,投訴人2002年10月才從華商報社受讓“ www.huash.com ”域名)。對于被投訴人的上述主張,投訴人未能舉證予以有說服力的反駁。據此,專家組認為,投訴人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對“huash”擁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合法利益。
根據以上理由,投訴人對爭議通用網址不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合法利益。由于投訴人的投訴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故對其投訴是否符合解決辦法第四條(二)、(三)、(四)項的規定,專家組不再評述。因此,投訴人的投訴不符合解決辦法所規定的條件,不應予以支持。
(四)、裁決
基于前述事實和相關規定,專家組作出裁決如下:駁回投訴人有關要求將爭議通用網址“ huash”轉移給投訴人的投訴請求。
至此,“華商網”奪回與自己通用頂級域名相同通用網址“huash”的投訴不成功。然而,就在本案裁決過程,“華商網”發現自已的 huash.com.cn 又被別人注冊了。
[華商網丟了.COM.CN域名]
從CNNIC網站查詢huash 相關CN系列域名注冊情況:
域名:huash.cn
域名狀態: ok
管理聯系人電子郵件: jquande@huash.com (“華商網”)
所屬注冊商: 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域名服務器: dns1.hichina.com
域名服務器: dns2.hichina.com
注冊日期: 2003-03-17 12:53
過期日期: 2009-03-17 12:53
域名: huash.com.cn
域名狀態: ok
注冊者: 陜西聚眾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 (據了解此公司與“華商網”無關公司)
管理聯系人電子郵件: adv@xaad.com
所屬注冊商: 北京通聯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域名服務器: ns.superdns.cn
域名服務器: ns.cnsuperdns.com
注冊日期: 2004-10-14 08:49
過期日期: 2005-10-14 08:49
查詢域名 huash.net.cn, 域名 huash.org.cn的信息不存在,即尚未被注冊。
從以上二個己注冊CN域名時間看,有可能是“華商網”負責注冊CN域名的經辦人對CN域名體系的欠缺全面的理解造成,即認為注冊了。舊通用網址爭議還沒有打贏,新的.COM.CN域名爭議又來了。
[本案啟示]
筆者認為:本案類似 qq.com.cn 及51job.com爭奪51job.net 二個案。即一家強勢企業在做大了網絡名聲之后,發現網絡中仍然有一個與自已毫無關系的域名(或域名相關網址)在“傍”自己品牌而很難受,企圖用法律強勢奪回來。然而卻都不太成功。從華商網丟了通用網址又忘了注冊 .COM.CN,給我們下列啟示:
第一,CN系列域名注冊宜早不宜晚,宜全系列注冊(不包括34個adm.cn 也至少完整地注冊 .cn/ .com.cn/.net.cn/.org.cn),因為一個知名網站域名增值后絕對不止每年180元這么平宜,如果到了想通過仲裁或法院方式解決時,則成本一定是N倍投入、結果也不一定是自己可以控制的,拿不回來更是“賠了錢財又傷心”。
第二,本案投訴方“華商網”就通用網址“huash”爭議列舉的系列證據基本是“旁證”,即缺乏直接證據,最有力的出售“通用網址”證據又僅僅是電話錄音,可以看出投訴方“華商網”在取證技巧上不夠經驗,而且陳述的問題也“據理不足”。而專家組作出的裁決是比較符合解決辦法所規定的原則。
第三,從本案發生地在西安,而“華商網”作為媒體背景網站“舍近(當地法院訴訟)求遠(北京爭議仲裁)”,讓自已的法律博弈優勢降低的做法,讓人感到有些不太理解。從 《裁決書》中透露的諸多其他證據上分析,“華商網”如果在當地用法院訴訟方式去解決此案問題,似乎有一些可以勝算機會。
寫至此,筆者為“華商網”在2004年遇到這么頭痛的事而感到遺憾,外間都說媒體企業強勢,其實對于“域名經濟”問題,不是每一家網站都有似千龍新聞網總裁一樣,從gTLD、ccTLD、IDN到Keywords共注冊幾十個這么重視,因為這是媒體網站企業老總對“域名經濟”問題理解深度不同造成的(千龍新聞網總編輯是“中國互聯網協會政策與資源工作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