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個網絡愛好者,自己利用業余時間在內部的企業網上建立了一個網站,主要供內部單位間交流用。但另一個分公司的員工利用我建立的BBS發布了一個房地產商被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消息(注明消息系轉貼而來,未經核實,本網不對此消息的真實性負責。但在所稱消息來源網站上并沒有查到該消息,我知道該消息不實后立即刪除),后來該地產商將我的單位和另一分公司告上法庭,除要求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外,還要求賠償精神和其它損失300萬元,請問我在此事件中負什么責,我的單位又該付什么責,另一公司和發布人員又各付什么責任?
答:網絡不同于一般媒介,有其特殊性,網站所有者在BBS為公眾提供了平臺,一方面他有管理的義務,另一方面他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對所有的布告審查其真實性。你們在網站上做了注明,又在發現消息不實后立即刪除,基本上盡了職責。在本案中,你屬于職務行為,不負責任,你單位應在網站為原告恢復名譽,發布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道歉(如是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